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99年8月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2月14日修正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93年7月7日台參字第0930089731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訂定之,並依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部授教中(二)第0980508129B號令修正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修正
第二條、    本委員會負責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與收費標準,代辦費為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庶務之費用,包括:
一、應(必要性)代辦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等。
二、委託(自願性)代辦費:課業輔導費、書籍費、午餐費等其他    代為辦理相關庶務費用。   
第三條、    審議委員會組成方式: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五名:包括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學務主任、會計主任、教師代表一名、家長會及家長代表八名、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二、本委員會設置主席一名由校長兼任,設置總幹事一名由總務主任兼任,委員會成員任期均為一學年,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審議委員會職責:
一、會議成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及收費標準。
三、各項審核會議至少應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該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通過。
四、審議會制定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五、審議會各項會議記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收支情形應上網公告。
第五條、    審議程序:
一、由各處室於各學年期末前提出下學年應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用。
二、由出納組彙整各處室欲收取費用,註冊組負責提供該學期學生身分別之減免相關資料。
三、提經本校代收代辦費用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議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準,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審議通過後,於各學期收費前公告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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