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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
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充分發揮學校校舍場地正當使用功能,並確保校園安寧及設備之安全暨有關設施之維護及教學
行政之正常運作,特定本辦法。
二、依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三、開放場地設施範圍:
(一) 活動中心、潛龍書院、會議室 (二) 運動場(含田徑場) (三)籃(排)球場 (四) 語言
教室、校史室 (五)一樓(含一樓)以下普通教室
四、借(租)用學校場地原則:
(一)借(租)用之時間、場所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有關行政運作。
(二)場地使用以辦理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
(三)活動之項目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四)不得有營業及營利行為。
(五)不得違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六)借(租)用範圍僅止於場地,不含其他設備。
(七)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收取規費。
五、使用手續:
(一)使用人(單位)或社團除情況特殊外,應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載明活動名稱、時間、性質、參加人數、借用單位負責人及借用的設備等。
(二)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即繳交使用費並繳交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
(三)該活動與本校共同合作辦理時,則簽請校長專案核定。
六、使用時段:
(一)上課時間及學校有活動時不予租借,活動中心及潛龍書院平日晚間不予租借。
(二)非上課時間:
1.半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五時。
2.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
3.夜間: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七、使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八、使用單位或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者須依法規規定,事先向有關管轄單位報准後,再向本校辦理借(租)用手續。
(二)不得於國旗竿上懸掛任何旗幟或於校園內張貼不法之標語。
(三)清潔復原等工作,由借用單位、人員負責,並須於活動次日上午八時前完成,逾時未處理者,追究相關責任及賠償事宜,情節嚴重者,本校將列入拒絕出借名單。(所有垃圾、廚餘、廁所穢物或張貼之標語、地板清洗等,務須清運乾淨)。
(四)場地租金及保證金(如後開收費標準)必須於申請借用簽約之同時先行繳納,本校並納入會
計程序管理。
(五)場地、校舍暨器材若因使用而致毀損,使用人須照價賠償。
(六)活動中不得燃放煙火、鞭炮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 。
(七)使用單位或人員所有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用畢當天撤除,場地應回復原狀。
(八)除特殊必要且徵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借用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音響設備
亦不在借用範圍,租用者須自備)。
(九)除佈置會場運送器材外,汽、機車及自行車應停放於停車場,不得駛入校區。
(十)活動期間若發生意外、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十一)辦妥使用手續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否則不退還已繳之使用費。
(十二)夜間借用時間務必於二十二時前結束關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開校區,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十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
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一、附則:
(一)以運動為目的且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其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在不影響學校與行政下,由校方依收費基準酌予收費,但不得低於全日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二)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及本校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場地外借暨開放使用申請書
一、借用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活動名稱:
三、參加活動人數:
四、借用場地:
1.( )活動中心 2.( )會議室 3.( )潛龍書院 4.( )運動場(含田徑場)
5.( )籃(排)球場 6.( )語言教室 7.( )校史室 8.( )普通教室 9.( )其他
五、借用日期:共計 日 時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六、本次場地借用所繳費用計有
1.場地租金( )元 2.單槍設備費( )元
3.空調設備費( )元 4.保證金費( )元
5.彩排費( )元 6.其他( )元
七、切結說明:茲向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借用前述場地,願意遵守貴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一切規定;如有違反,隨時接受停止使用,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申 請 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致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
庶 務 組
出 納 組:
總務主任: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輔 導 室:
圖 書 館:
會計主任: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場地設施借(租)用收費基準
一、申請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按全日收費基準之五折收取使用費為原則。如屬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限運動之目的),其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下,本校得視活動性質等,最低以二折收費。
二、本校家長會委員、身心障礙團體及員工本人臨時短期借用,依收費標準五折收費。
三、本校得酌收保證金,於申請借用時繳交完成,並於場地用畢經由借用人清洗乾淨,經本校點驗合格後退還。
四、未達半日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未達全日以全日計算。
五、活動彩排之場地借用比照借用收費標準六折收費為原則,特殊情況另案核定之。
六、收費標準: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訂定之,收費金額如下:
項次
|
場地名稱
|
場地租金
|
單槍
設備費
|
空調設備費
|
保證金
| ||||
全日
|
半日
|
夜間
|
全日
|
半日
|
夜間
| ||||
1
|
活動中心
(限500人以內)
|
5,000
|
4,000
|
4,000
(平日不外借)
|
3,000
|
12,000
|
6,000
|
6,000
|
10,000
|
2
|
潛龍書院
(限200人以內)
|
5,000
|
4,000
|
4,000
(平日不外借)
|
1,000
|
12,000
|
6,000
|
6,000
|
10,000
|
3
|
會議室
(限180人以內)
|
5,000
|
4,000
|
4,000
|
1,000
|
2,800
|
1,400
|
1,400
|
10,000
|
4
|
運動場200公尺
(含田徑場)
|
4,000
|
3,000
|
3,000
|
10,000
| ||||
5
|
籃(排)球場
|
1,000
|
800
|
800
|
10,000
| ||||
6
|
語言教室
|
3,000
|
2,000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500
|
10,000
|
7
|
校史室
|
3,000
|
2,000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500
|
10,000
|
8
|
普通教室
|
750
|
450
|
450
|
1,000
|
1,000
|
500
|
500
|
10,000
|
備註:
1.校方協助場租出勤之教職員工加班費需另計:每人全日2000元、半日1000元,依加班費相關規定辦理。
2.加派之警衛加班費需另計:每人全日800元、半日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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