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101年軍公教取消免稅,應填報申報表

有關101年軍公教取消免稅,應填報申報表
薪資受領人未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者,
應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扣繳稅額

無填表者,起扣點(薪資所得額)40020元以上,扣取5%扣繳稅額
有填表者,起扣點(薪資所得額)68501元以上,查表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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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8501~69000      2010        0       0
53    69001~69501      2040        0       0

72    78501~79000      3120     2300       0
73    79001~79500      3180     2360       0
74    79501~80000      3240     2420       0

所以想要預先扣繳稅額的,就不要填表,
反之,不想要預先扣繳稅額的,就一定要填表!

請各位教師於11月底前,繳交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若不填表亦請通知總務處出納組佩玲
感謝大家的配合作!!!
下面所附的是101年各
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供大家參閱,謝謝!!!!!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本會註:紅色字體為〝應課稅〞項目,藍色字體為〝 視情況課稅〞項目,黑色字體為〝免課稅〞項目。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 徵免所得稅。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稅。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0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 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
、 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俸額(本俸)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專業(學術)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4
勤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註:其他各項給付參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