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桃園市立永豐高中教室冷氣使用管理辦法

101.4.30修訂
103.9.15修訂
104.3.23修訂
104.6.30修訂

一、宗旨
為妥善管理教室冷氣,有效節約能源,特訂定本辦法。

二、使用規定
1.每班教室內裝有二台3噸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專科教室依教室規模及使用型態需求配置,並統一由總務處管理。
2.各班依實際狀況需要開冷氣使用,若非必要時,請勿開冷氣使用,以節約能源,專科教室使用亦同。
3.各班使用冷氣時,將IC卡插入IC卡機方可啟動電源使用,使用時請設定適宜之溫度,室內溫度不要低於室外溫度5℃以上,以免影響身體健康。
4.班級室外課(如體育課、音樂課、美術課、實驗課、軍訓課、家政課、電腦課等)時,請將原班冷氣電源關掉。

三、管理方式
1.本校採IC卡儲值方式計費,各班級使用電費自行負擔,請同學節約用電。
2.放學離開教室前,請將冷氣電源關掉(發現有未關電源之班級,請班級導師處理)。
3.每年三、四月由總務處負責統一保養維護,於每年五月初交由使用班級簽收。
4.如發現漏水、漏電現象,請立即向老師報告,並請導師上網填報維修單通知總務處處理。

四、維護原則
1.各班冷氣濾網清潔(一級保養)由各班負責每兩週清洗一次,清潔後登錄於維護表。(附件一:班級冷氣清洗注意事項)
2.二級保養維護由學校工友負責。
3.當冷氣使用途中發生故障時,請導師通知總務處,再聯絡廠商派人維修。
4.若因學生使用不當造成冷氣機損壞,須由該使用班級負責維修費用或更新機器。

五、罰則說明
任意破壞冷氣機及未依規定使用冷氣,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外,並負責賠償責任。

六、收費標準
1.各班使用冷氣費用由各班同學分擔,每度費用暫以7元收費(刪除),總務處可依實際情況調整每度費用。
2.本校採IC卡儲值方式計費,每張IC卡儲值為新台幣2,000元(含電費、維修費、保養費及汰舊換新費用),各班儲值費交到總務處庶務組轉出納組處理。
3.每張IC儲值卡保證金為100元,IC卡繳回總務處,則可退還保證金100元。
4.每班可至總務處領取搖控器一支,並繳納保證金400元,於每學期結束前繳回總務處,即可退還保證金400元,若搖控器不見者,則照價賠償每支800元(依當時實際市價為準)。
5.IC卡儲值費用使用完畢,將原IC卡繳回總務處後,方可購買新的IC卡,若IC卡不見者,則保證金沒收。

七、IC卡儲值費包含電費及部分冷氣維修費,經費專款專用。

八、獎勵標準
     依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班級冷氣節能獎勵標準】(草案)
      ( 附件二 )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班級冷氣清洗注意事項

一
範圍
冷氣面板外殼與濾網
二
時間
面板外殼-每二週乙次(學期中)
濾網-
1.    季節前(五月初)
2.    連續使用期間每二週乙次
3.    季節後(十月底)
三
負責人員
每次清洗時由各班導師指定二至四位學生負責,同時請導師務必陪同
四
安全注意事項
電源線必須使用專用插座,切勿中間接線或使用延長線。
否則將造成接觸不良,絕緣不良,超過容許電流,發生火災、觸電等現象。
切勿將手指或棒狀物插入冷氣吸入口或吹出口。
吸入口或吹出口內有高速迴轉風扇,會造成受傷。
要將插頭上的灰塵除去,並確實插牢。
否則一旦附著灰塵,插頭又插不牢,會造成火災或觸電。
不得自行修理。
容易引起火災、觸電、產品落下造成受傷、漏水等現象。
運轉中請勿拔掉插頭。
否則容易產生火花,造成危險。
異常時(燒焦臭味等),先關掉電源,並拔掉插頭。
若持續運轉,會導致火災或故障。
切勿將殺蟲劑、清潔劑、可燃性噴霧器等物品朝冷氣機噴灑。
否則會造成火災,冷氣機變形等現象。
五
冷氣機停機後,務必隔3分鐘再啟動,以免損壞冷氣之正常使用。
六
清洗注意事項
清理前應等冷氣停止運轉,拔掉插頭並切斷電源開關後,才能進行清洗。
否則機器運轉中,風扇以高速旋轉,會造成受傷。
拔插頭時,不可拉著電源線用力拔。
應握著插頭拔掉,否則電源線中一部分芯線會斷線,引起火災。
禁止以潮濕的手接觸冷氣。
否則會造成觸電。
切勿用水清洗冷氣或將裝有水的容器擺在冷氣機上。
否則冷氣內部會浸水,導致絕緣不良、觸電、起火等現象。
將濾網取下時,切勿碰觸機體之金屬部份。
否則會導致割傷。
七
清洗方法

柵板清洗
請用軟布擦拭,不可用水噴灑在冷氣機體上,以免導致電擊或損壞。
濾網清洗
如有吸塵器,則以吸塵器去除灰塵。如無,則用溫水洗乾淨後,將濾網放於陰涼處晾乾再重新裝上。
八
各班於定期洗清完畢後,應由衛生股長登錄於「冷氣設備維護記錄表」中
九
溫度設定
冷氣溫度設定以26度至28度為宜(搭配電扇使用)
十
班級上外堂課時,一定要將冷氣電源關掉。



















永豐高中場地設施開放


99.03.24初定
103.04.16修訂
104.04.10修訂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
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充分發揮學校校舍場地正當使用功能,並確保校園安寧及設備之安全暨有關設施之維護及教學
    行政之正常運作,特定本辦法。
二、依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三、開放場地設施範圍:
(一) 活動中心、潛龍書院、會議室   (二) 運動場(含田徑場)     (三)籃(排)球場   (四) 語言
教室、校史室   (五)一樓(含一樓)以下普通教室
四、借(租)用學校場地原則:
(一)借(租)用之時間、場所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有關行政運作。
(二)場地使用以辦理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
(三)活動之項目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四)不得有營業及營利行為。
(五)不得違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六)借(租)用範圍僅止於場地,不含其他設備。
(七)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收取規費。
五、使用手續:
(一)使用人(單位)或社團除情況特殊外,應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載明活動名稱、時間、性質、參加人數、借用單位負責人及借用的設備等。
(二)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即繳交使用費並繳交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
(三)該活動與本校共同合作辦理時,則簽請校長專案核定。
六、使用時段:
(一)上課時間及學校有活動時不予租借,活動中心及潛龍書院平日晚間不予租借。
(二)非上課時間:
1.半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五時。
2.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
3.夜間: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七、使用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二
八、使用單位或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者須依法規規定,事先向有關管轄單位報准後,再向本校辦理借(租)用手續。
(二)不得於國旗竿上懸掛任何旗幟或於校園內張貼不法之標語。
(三)清潔復原等工作,由借用單位、人員負責,並須於活動次日上午八時前完成,逾時未處理者,追究相關責任及賠償事宜,情節嚴重者,本校將列入拒絕出借名單。(所有垃圾、廚餘、廁所穢物或張貼之標語、地板清洗等,務須清運乾淨)。
(四)場地租金及保證金(如後開收費標準)必須於申請借用簽約之同時先行繳納,本校並納入會
  計程序管理。
(五)場地、校舍暨器材若因使用而致毀損,使用人須照價賠償。
(六)活動中不得燃放煙火、鞭炮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 。
(七)使用單位或人員所有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用畢當天撤除,場地應回復原狀。
(八)除特殊必要且徵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借用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音響設備
      亦不在借用範圍,租用者須自備)。
(九)除佈置會場運送器材外,汽、機車及自行車應停放於停車場,不得駛入校區。
(十)活動期間若發生意外、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十一)辦妥使用手續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否則不退還已繳之使用費。
(十二)夜間借用時間務必於二十二時前結束關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開校區,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十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
  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一、附則:
   (一)以運動為目的且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其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在不影響學校與行政下,由校方依收費基準酌予收費,但不得低於全日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二)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及本校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場地外借暨開放使用申請書
一、借用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活動名稱:
三、參加活動人數:
四、借用場地:
1.( )活動中心      2.(  )會議室      3.(   )潛龍書院     4.( )運動場(含田徑場)
5.(  )籃(排)球場    6.( )語言教室   7.(  )校史室    8.(  )普通教室  9.(   )其他
五、借用日期:共計  日  時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六、本次場地借用所繳費用計有
    1.場地租金(        )元          2.單槍設備費(        )元 
     3.空調設備費(        )元    4.保證金費(         )元 
    5.彩排費(         )元       6.其他(              )元             
七、切結說明:茲向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借用前述場地,願意遵守貴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一切規定;如有違反,隨時接受停止使用,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申  請  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此致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
庶 務 組
出 納 組:
總務主任: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輔 導 室:
圖 書 館:
會計主任: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場地設施借(租)用收費基準

一、申請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按全日收費基準之五折收取使用費為原則。如屬經常、非關營利性質之活動(限運動之目的),其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下,本校得視活動性質等,最低以二折收費。
二、本校家長會委員、身心障礙團體及員工本人臨時短期借用,依收費標準五折收費。
三、本校得酌收保證金,於申請借用時繳交完成,並於場地用畢經由借用人清洗乾淨,經本校點驗合格後退還。
四、未達半日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未達全日以全日計算。
五、活動彩排之場地借用比照借用收費標準六折收費為原則,特殊情況另案核定之。
六、收費標準: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訂定之,收費金額如下:

項次
場地名稱
場地租金
單槍
設備費
空調設備費
保證金
全日
半日
夜間
全日
半日
夜間
1
活動中心
(限500人以內)
5,000
4,000
4,000
(平日不外借)
3,000
12,000
6,000
6,000
10,000
2
潛龍書院
(限200人以內)
5,000
4,000
4,000
(平日不外借)
1,000
12,000
6,000
6,000
10,000
3
會議室
(限180人以內)
5,000
4,000
4,000
1,000
2,800
1,400
1,400
10,000
4
運動場200公尺
(含田徑場)
4,000
3,000
3,000




10,000
5
籃(排)球場
1,000
800
800




10,000
6
語言教室
3,000
2,000
2,000
1,000
1,000
500
500
10,000
7
校史室
3,000
2,000
2,000
1,000
1,000
500
500
10,000
8
普通教室
750
450
450
1,000
1,000
500
500
10,000
備註:
1.校方協助場租出勤之教職員工加班費需另計:每人全日2000元、半日1000元,依加班費相關規定辦理。
2.加派之警衛加班費需另計:每人全日800元、半日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