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2日「『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試辦成果及研議後續推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詳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9月2日工程管字第10300306490號函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試辦方案』試辦成果及研議後 續推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貳、 地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 主席:顏副主任委員久榮 記錄:周尚儀
肆、 參加人員:如簽到表(詳附件)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業務單位說明: 本會於 103 年 3 月 4 日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 形計分試辦方案」(下稱試辦方案),並自 103 年 3 月 10 日起試辦半年。為瞭解各機關對試辦方案之相關意見,並據 以研訂後續正式推行之方向,爰召開本次會議。
柒、 業務單位報告:(略)
捌、 綜合討論:(依發言順序摘要記錄)

一、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對於工程會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 度」,本公會表達肯定與支持,另下列項目建議提供參考:
(一) 計分指標「施工品質」:一般工程於完工初驗階段如有 缺失,援例都有 30 天之改善期,建議改善天數在 30 天內不扣分,超過 30 天再訂定超過天數與減分之標 準。另外,權數應比照「逾期竣工」項目,依原契約 金額調整權數一樣,範圍從 2~0.6 較妥適。

 (二) 計分項目「履約期間施工查驗作業」:由於本項目在施 工期間之查驗是論次減分,所以工期長、短之工程受 查驗之次數多寡一定差異很大,建議將工期納入調整 2 權數方為公允。

(三) 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為鼓勵廠商實際 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擔任管理階層,並於施工期間 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導且留存督導紀錄,建議修正如下: 1. 總次數平均每月 3 次以上提高為 5 次,且每月至少 1 次提高為 3 次。加 2 分。 2. 總次數平均每月 2 次以上提高為 3 次,且每月至少 1 次提高為 2 次。加 1 分。

(四) 計分項目「技術士參與情形」:既然施工廠商依據「營 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 人數標準表」規定,於各專業工程之特定施工項目施 工期間,在工地設置技術士者,每人加 0.5 分,至多 加 3 分。如果不論合約金額大小,至多加 3 分,實在 不盡公平合理,建議應考量合約金額調整權數。

(五) 統包工程自推動以來爭議點頗多,到底是可歸責於廠 商之設計不當,或是同時不可歸責於廠商及業主之責 任或是業主之額外要求或是業主之規劃不周延…等等 諸多原因造成變更金額實在甚難認定,建議計分項目 取消「統包設計不當」項目。

 (六) 履約能力分級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之問題:實施廠商履 約情形計分之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將廠商過去履約成果 客觀、公平、公正的記錄下來,讓廠商感受到爭取良 好施工信譽紀錄之壓力,一方面可促進公共工程品質 的提升,另一方面又可提供予政府部門採購選商之參 考,所以如何將履約計分之成績分級?是分 A、B、C 三級,或佐以 Plus 及 Minus 組合成六級或九級?此 外,廠商等級決定後,在實際應用上如何篩選、如何 選用真正代表廠商履約之等級等問題,是本公會會員 3 所關切的問題,例如,同一廠商在不同類型之工程施 工履約計分當有不同之表現時,如何考量?又如同一 廠商在同一類型之工程專案對不同之業主其表現有迥 異之結果時如何考量?建議務必審慎周延的評估,否 則即使是很好制度或辦法,卻因不當之執行而造成無 法達到預期之綜效。

(七) 工程決標價建議納入與預算及該次投標者之均價比例 作紀錄,供計分之參考。

 (八) 對未來長期展望之應用方面,攸關廠商之權益,除考 慮調整廠商估驗計價保留款比率外,建議可於達不同 百分比之進度時,酌予將相關保留款比照履約保證金 分期逐漸退還廠商。

二、 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本公會支持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 度」,惟下列項目建議提供參考:

(一) 計分指標「如期履約情形」:考量國內勞工人力不足 及老化情況,現階段工期計算如採日曆天方式每日 計算,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建請符合法令 及現階段勞力作業實況,適時考量調整修正。

 (二) 計分指標「履約成本及違約金」:其項下之計分項目 「提出替代方案」,對中小型工程而言,有時未必能 達到所謂替代方案之門檻,但如廠商對工程提出改 進之建議且能發揮實益,似亦值得鼓勵。建議可增 加「提出改善方案」項目,並針對中小型營造廠商 來設計分數。

(三) 計分指標「施工品質」:其項下之計分項目「初驗、 4 複驗及驗收過程之缺失與改善天數」,採計算天數之 方式,建議可改採計算改善之次數來進行計分,並 可考量以工程型態(如建築類、土木類…等)及工程規 模來做不同區分。

(四) 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台灣區綜合營 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修正提升計分基準部分, 考量中小型工程在執行上恐有一定難度,建議維持 原案。

(五) 計分指標「其他」:建議可將營造業法之評鑑制度納 入計分考量。

 (六) 有關計分表單,於驗收完成後由誰負責填具?誰覆 核?廠商如何異議及申復?建請說明。

三、 臺北市政府:

(一) 報告資料 P.30 之計分項目「施工查核」,因每年查核 之標案件數約占年度在建工程標案之 8%-10%,則有 關查核分數是否一定要納入計分項目?建請考量。

(二) 另外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及「技術 士參與情形」,這 2 個項目似乎都是針對營造業,但 是公共工程不是只有營造業,非屬營造業辦理的公 共工程如何去適用、填報這個表格?另外此 2 項目 修正內容(草案)均指出,為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 程,這是規範廠商還是規範工程?建請釐清。

四、 國防部:

(一) 報告資料 P.9,各機關試辦案件之級距為新台幣(以下 同)100 萬元以下、100-500 萬元、500-1000 萬元、 5 1000-2000 萬元、2000-5000 萬元、5000 萬元-2 億元、 2 億元以上,與計分基準一覽表所述「契約金額調整 權數」未達 1 千萬、1 千萬-未達 5 千萬、5 千萬-未 達 2 億元、2 億元-未達 5 億元…顯有落差及無法顯 示關連性,建議參照設置專責品管人員之門檻(2 千 萬元),採 2 千萬元以下,2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 元,5 千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2 億元以上之級距, 據以分析較為妥適。

 (二) 本試辦方案係針對廠商履約情形計分,為求客觀公 正採用基本分數 77 分,其依據為何,尚無交代,建 議補充說明。

(三) 報告資料第 5 章表 5-1,建議修正內容,如下: 1. 計分項目「工程特性」,為配合計分項目之「契約金 額」調整加(減)分,建議修正為「契約金額」或「工 程概述」,以符實需。 2. 計分項目「技術士參與情形」,施工廠商依據法令, 除「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 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外,建議包括「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定所需之技術士,例如環境測定人員。

 (四) 報告資料第 6 章,倘本方案未來做為異質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之選商參考,建議擬定計分基準時,增 訂廠商專長欄位,例如,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環 保工程等,並以優(前 25%)、甲(前 50%)、乙(前 75%) 三級距,區分廠商之評鑑等級,俾供機關選商參考, 另為求評分客觀公正,建議製訂操作手冊,以供機 關據以實施。

(五) 本試辦方案僅針對施工廠商之履約能力、品管、勞 安衛等進行評分,考量工程涵蓋層面包括設計、監 6 造及專案管理,建議增列規劃設計、監造專業度、 專案管理之評分欄位,俾能完善本計分制度。

五、 內政部:

(一) 報告資料 P.9 之「各機關試辦案件統計表」中顯示內 政部僅有 8 件,係因辦理期間 103.3.10 至 103.6.11 完 工標案才列入,將來全部實施後,所有工程標案應均 將納入計分。

(二) 施工廠商履約計分資料庫可提供招標機關在評選之參 考,例如目前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時,若有廠商計分 資料,審查要點可據以納入評分而非僅依廠商所提服 務建議書評分,甚具參考價值。

(三) 報告資料 P.25 之計分項目「工程特性」,建議由主辦 機關以文字簡單描述;另建議對施工廠商綜合評價亦 以文字描述,由承辦人及主管署名填報,提供後續參 考。

(四) 報告資料 P.32 之計分項目「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 部分,建議重大勞安事故均予以扣分。

(五) 報告資料 P.32 之計分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所辦理之標 案若有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應予以更重之扣分,且總分 一律評為 50 分。

(六) 工地主任、勞安人員、品管人員異動頻繁等工地異常 者,影響工地進度及品質極大,建議納入計分參考。

六、 退輔會: 報告資料 P.26,有關計分項目「提前竣工」及「逾期 竣工」,其中涉及最終核定工期天數的計算,由於工程可能 7 會有不計工期及展延工期的情形,這部分關係到廠商的可 歸責性,如果後續進入履約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關於最 終核定的工期天數,可能會因判決或調解結果而有所改 變。這部分是否應該提供廠商救濟或動態調整的機會來進 行補正,建請考量。

七、 新北市政府:

(一) 修正草案內容之建議:

1. 認同刪除與執行成效無關之評分項目,建議一併檢 討類似項目。

 (1) 有關報告資料 P.25 略以:「考量計分指標『工程特性』 與施工廠商表現無直接關聯,爰予以刪除…」乙節, 「工程特性」內容包括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茲 因,就工程而言,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目的, 即希望找到較好廠商,據以執行該工程案。如此, 機關應可得到較好之工程品質。但並非絕對,亦可 能有例外之情形。廠商執行該工程之良莠,應以其 他成效展現之指標加以判斷。例如:查核成績之高 低、執行是否逾期、驗收是否延宕、過程是否安全 無事等之成效指標加以判別。而「工程特性」,確實 僅屬廠商執行工程過程之指標,與施工廠商最終表 現成果無法劃上等號。是以認同刪除該項目。

(2) 計分項目「提出替代方案」,亦有上開類似情形,建 議予以修改。茲因廠商提供替代方案,不外乎係為 「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但「提 出」亦僅是「過程」,而非「結果」。對於「縮減工 期」、「提高效率」部分,應可在「執行是否逾期或 提前完成」指標中呈現。換言之,廠商為得加速完 8 工之分數,可能促使其提出「縮減工期」、「提高效 率」之替代方案。是故廠商提出「替代方案」,僅是 為達成「加速完工」之手段。是否有效,仍要以「結 果」加以評核。至於「減省經費」部分,宜另列「實 際減省經費百分比」之成效指標予以評核給分。

(3) 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亦屬於「過 程」,非「結果」。茲因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雖然 可能讓工程品質較好。但亦可能有例外之情形。對 於以「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 導次數」作為評核給分之指標,恐更加導致廠商為 獲得該加分,而作出不良作為之疑慮。如果要求「專 任工程人員參與該工程」之主要目的在提升工程品 質、效率及安全者,即宜加強品質、效率及安全評 核之分數。促使廠商為獲得品質、效率及安全較高 之評核分數,其亦認為找專任工程人員確實有莫大 之幫助者,自然廠商就會常找專任工程人員到現地 去督察。至於計分項目「技術士參與情形」亦有類 似問題,請一併衡量。

2. 計分基準合理性之建議:

(1) 計分項目「逾期竣工」與「初驗、複驗及驗收過程 之缺失與改善天數」所扣分數,似乎不盡合理。例 如本府某一工程核定工期天數 483 天。逾期天數 27 天扣 1.4 分。另查該工程初驗、複驗及驗收過程之缺 失與改善天數為 39 日扣 3.6 分。茲因逾期未完工, 工程無法開放使用之嚴重性,相較工程已完工,可 能已開放使用,而僅在作局部修改之情形來的嚴重 的多。上開扣分之比例,似乎不盡合理。

(2) 計分項目「初驗、複驗及驗收過程之缺失與改善天 9 數」就未逾契約或主驗人員給予改善之天數,予以 扣分,似乎有別於逾期改善之情形。建議是否不扣 或減少扣分。

(3) 計分項目「技術士參與情形」之評分基準提及「(一)、 施工廠商依據「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 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於各專業 工程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在工地設置技術士 者,每人加 0.5 分。(二)、本項至多加 3 分。」,其 為僅有加分之項目。然如非營造業似乎無法加分。 對非營造業之工程廠商似乎不公平。若仍擬訂定 者,建議於未指派時,似可考慮予以扣分。

3. 相關計分基準內容之建議:

(1) 有關計分項目「違約金金額」之計分基準「依政府 採購法及契約所定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違約金(如損 害賠償、品質查核缺失、減價收受等,『不含逾期違 約金』)比率(違約金合計金額/最終契約金額×100%) 計分…」部分,茲因廠商可能完工逾期被處罰違約 金,亦可能因未如期執行某項作業導致逾期(例如未 如期提出品質計畫書)而被處以違約金。上開「不含 逾期違約金」之實質內容為何?宜予以明訂。

(2) 有關計分項目「施工查核」,經查全國工程施工查核 比率僅 8~10%,比率較少。避免 9 成之案件無此項 之評核分數,而未能顯現該工程之優劣情形,建議 是否納入外聘有專家、學者執行工程督導之督導分 數。

(3) 有關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之計分基 準「廠商由專任工程人員擔任管理階層,並於施工 期間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導且留存『督導』紀錄:… 10 最終核定工期在 3 個月以上,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 員親自赴工地現場督導並留存『督導』紀錄,平均 每月未達 1 次者:減 0.5 分。」,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似乎應為「督察」。

(4) 有關計分項目「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之計分 基準「施工期間發生依法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中,「依法應通知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之內容為何?建議明 訂。
(二) 對填報系統之建議: 1. 為避免誤填,建議系統能自動檢核所填資料是否正 確,或自動給定正確之分數。

2. 為強化填報內容之正確性,填報之各項目計分基 準,涉及相關法令規定時,建議系統能有超連結, 以利瞭解其規定,並方便審閱。相關建議如下:

 (1) 有關「技術士參與情形」項目,建議就「營造業專 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 標準表」進行超連結。

(2)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項目,建議就「未 發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應於 24 小時內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連續 期間…」進行超連結。

(3)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項目,建議就「施 工期間發生依法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機構 之職業災害」進行超連結。

(4) 有關「環保」項目,建議就「(本案系統中無環保裁 處記錄,如有漏填請先於 D3 補填)」中之「D3」 進 行超連結。 11

(5)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被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項目,建議就「屬政府採 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進行超連結。

3. 系統內容部分文字有誤:

(1) 計分項目「履約期間施工查驗作業」之計分基準略 以:「二、施工廠商於檢驗停留點應檢附之自主檢查 表與監造單位現場查驗內容比對,發現有錯誤情 形:每次減 0.2 分。『減 1 分。』」中,「減 1 分」恐 屬贅字。

 (2) 計分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之計分基準略 以:「專任工程人員擔任管理階層,並於施工期間親 自赴工地現場督導且留存『督導』紀錄:…」,應屬 「督察」。

(3) 計分項目「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之計分基準 略以:「本案系統中無職業災發生『記錄』。」,應屬 「紀錄」。 (三) 對長期展望之建議 希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能與付款 部分連結。包括英國、日本近期著重推動之 PFI 契約及 工程會日前推動之成效式合約,皆著重於依契約執行成 效,據以付款。爰建議於契約約定保留契約價款一定比 率(例如 10、20%)作為「績效保留款」並依履約績效評 分結果支付「績效保留款」額度。廠商將會更重視工程 包括:品質、進度、安全…等之執行成效,並取得合理 之利潤。如此更有助於良性競爭。

玖、 會議結論: 12 一、 本次會議報告資料內關於「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 度」的長期展望,需要等到計分制度達到一定的穩定性與 正確性後才會實施,故未來計分制度上路後,請各機關務 必配合相關的作業。 二、 今日會議感謝各機關、公(協)會之寶貴意見,請主辦單位 詳細記錄各單位代表的發言,並於後續整理納為修訂制度 面的參考。在試辦結束後提出執行報告時,請於最後將各 單位的意見列表呈現,並提出回應。 三、 對於「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的推動,與會各 機關、公(協)會均支持本政策的推動方向,並有共識應繼 續執行。也請各單位在後續推動時持續提供寶貴建議,讓 制度能持續改進,發揮正面效益。 壹拾、散會:下午 16 時 30 分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作業流程


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作業流程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教室電腦桌



教室電腦桌
103.06.23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3樓防水盤增設

3F防水盤增設
103.5.5 




 



 

遮雨棚增設

遮雨棚增設
103.5.5





 

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飲水機管理與維護

      



飲水機清潔

                                  


飲水機濾心更換
                                 

飲水機濾心更換
                                 

飲水機濾心更換

                                

飲水機水質檢測表
                                

飲水機保養紀錄卡 

購置新型飲水機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總務處庶務組工作職掌

壹、工友管理部分:
一、適當分配工友工作。
二、維持符合規定之工友人數。
三、循法令規定,僱用工友。
四、規定工友工作時間。
五、辦理工友訓練。
六、提昇工友服務態度。
七、嚴格管理工友請假。
八、如要解僱工友,一切循法定程序辦理。
九、按照規定辦理工友考核。
十、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貳、安全管理部分:
一、健全警衛機關或防護團之組織,使能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依照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敷用維持在使用時效之內。
四、消防及救護訓練與演習,定期實施。
五、嚴密門禁,人員出入加強管理。
    六、與本地有關安全防護機構,如警察機關及衛生單位等,經常保持聯繫。
    七、製作並提報本校消防防護計畫書
    八、主辦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九、主辦民防團常年訓練工作


參、物品管理部分: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詳細規定。
二、根據實際需要採購物品,手續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每月盤點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分類,放置整齊。
六、物品之核發,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確實辦理物品登記。
八、物品擺放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依規定辦理報廢。


肆、財產管理部分:
    一、財產管理,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與會計單位之帳目核對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每月、季、年依時造送。
三、按照規定手續辦理財產之購置及營造,產權證件齊全完整。
四、辦理財產責任簽認手續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訂立契約以保障學校權益,出借或借用之財產要求填寫借據備查。
    六、財產之盤點,每年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查明情由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及時整修或報廢。
九、財產之變賣,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按期繳納。


伍、宿舍管理部分:
一、宿舍之借用,訂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公平辦理。
二、宿舍設備,有一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實施。
三、宿舍檢修,按照程序執行,嚴格審核,控制預算。
四、臨時及緊急保養工程,按照規定辦理。
五、有關宿舍庶務之各種表冊,依照規定格式詳細記載,按期填報。


陸、辦公處所管理部分: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力求適當。
二、辦公室之必要設備建置齊全。
三、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之設置與維護
四、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之整理。
五、水電設備之維護。
六、水溝維持暢通。
七、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之推行。


柒、集會管理部分:
一、集會場所之燈光、空氣調節及擴音設備之維護。
二、會議室用具之維護與管理。


捌、員工福利管理部分:
一、辦理工友、代理教師、約僱人員等勞保健保事宜。


玖、營建工程:
一、從初步規劃提出概算。
二、預算核准,辦理建築師甄選。
三、細部設計,申請建照準備招標。
四、發包訂約,督促開工。
五、施工期間監督建築師與承包商切實履約。
六、要求施工品質管理,參與各項材料檢驗與查核。
七、掌握工程進度。
八、辦理各期估驗計價。
九、竣工查核與驗收。
十、申請使用執照。
十一、辦理結算。


拾、修繕:
一、會同各單位訂定各種使用管理辦法。
二、落實使用、保管與維護合一制度。
三、實施修繕登記制度,以統計與執行預算,並求節省公帑。
四、寬覓經費,儘速維修回報。
五、審慎評估租用與購置費用孰者較為節約,以求節約。
六、物品購置以堅固耐用省維修為原則。 


拾壹、校園美化綠化:
一、提高綠色植物校園覆蓋率。
二、以大樹修枝、小樹集栽,紅花有綠葉相襯為原則。
三、定期修剪避免蕪雜。
四、傾倒危險植株之處理。


拾貳、採購:
一、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建立標準採購作業程序。
三、負責採購人員必須取得專業證照。 


拾參、其他:
一、交通費報核
二、蒸飯箱管理
三、零用金管理
四、公物保管與損壞賠償
五、飲用水管理
六、節約能源措施宣導
七、鑰匙管理